|
上海危险品报关公司友情提供,非危险化学品鉴定业务委托流程|手续|费用|联系方式,非危鉴定如何办理(上海口岸)上海危险品报关公司友情提供,非危险化学品鉴定业务委托流程|手续|费用|联系方式,非危鉴定如何办理(上海口岸) 特别说明:通过非危险化学品鉴定业务委托后,本中心出具的《非危险化学品鉴定报告》所提及的“非危险化学品”仅仅特指该产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不属于该目录列明的化学品。 一、 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客户提交资料和样品→本中心受理报检→客户交费→本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本中心起草报告→本中心签发报告→客户凭取件凭条领取或由本中心快递报告(常规委托); 2、客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客户自行至业务受理点提交资料→本中心受理报检→客户当场交费→本中心当场开具《回执单》→客户于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及联系单复印件→本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本中心起草报告→本中心签发报告→客户凭取件凭条领取或由本中心快递报告(适用于暂无样品但急需办理《回执单》)。 备注:如客户有留存小样,也可开具回执单,但仍需自行至业务受理点提交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非危险化学品鉴定申请表(相关内容填好,勾选正确的运输方式与证书种类,两页均需盖公章,无需正反面打印)(见附件1)。由于资料为WORD格式,OFFICE版本不同可能造成格式不同,请客户注意,下标**页为申请表表格主体,共有2个表格,最后内容为:本申请表无委托单位公章无效。无客户告知书无效。下标第二页为客户告知书,最后内容为:申请单位承诺及声明。请客户在填写与打印时尽量保证内容为2页。 2、委托单位需要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MSDS),内容包含有国家标准GB/T 16483-2008所规定16项信息,仅接受中文或者英文MSDS。 3、《成分信息保函及自负声明》;若成分、含量、CAS号等信息不完整,请咨询该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协助提供。(见附件2) 4、样品50-300ml (液体) / 50-300g (固体)。装于专门用于盛装化工品的试剂瓶、氟化瓶或者密封袋中,不可装于用过的饮料瓶或其他非专门容器,不得泄露,样品上适当贴上标签(要有公司名称、样品名称和型号等)。由于危废处理要求,不接受玻璃瓶装样品。委托单位应按照实际送样情况填写多少瓶或多少袋,或者具体的多少毫升或多少克。 5、申请单位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若费用通过转账汇款的话,业务委托时需提供转账凭条复印件。 备注1: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即与申请表的委托单位一致)。 备注2:请使用正楷字填写或使用电子版打印。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委托单位若声明成份保密,则需另外提供保密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2、委托单位如直接交至柜面办理,有需求自取报告的,可要求业务受理人员开具取件凭条,届时凭取件凭条正本在指定地点自行领取报告。 3、委托单位如需本中心快递报告的,请在填写申请单委托时填写邮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支付快递费。因需要快递的报告数量较多,对于需快递的报告,本中心一般在报告出具后的当日下班或第2个工作日寄出。由于本中心向快递公司投递邮件之后,投递时间和快件已不受本中心控制,因此可能造成延时、报告缺失,所造成的损失我方无法承担。建议急需报告客户亲自或者委托快递公司到中心一对一取件。 4、委托单位确定领取报告方式后,一般不予更改。 5、委托单位在填写申请表时,若没有勾选货物运输方式选项,本中心将一律默认为海运,不予更改,由此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等均由委托单位承担。 6、本中心出具的所有报告均有有效期。空运报告均为当年有效,即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其余运输方式(海运、公路、铁路)的报告为报告签发日期后开始一周年。 7、委托单位的联系人/手机/电话/E-mail,为必填项,请填写具体经办人的联系方式,若无联系人信息,导致本中心在鉴定过程中无法联系获取补充信息造成出证时间延误或无法出证,所有责任均由委托单位承担。 8、本中心当发现委托单位所送样品有渗漏/撒漏、包装/标签有污损,怀疑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时,将有权拒收样品并或由本中心代为废弃处理。
四、针对无样品办理《回执单》业务的情况说明 1、携带本说明的相应纸质材料(参见“二、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以及附件3《保证送样保函及信息确认表》)至业务受理点进行办理,完成业务委托后,并当场核对《回执单》的相关内容是否有误。 2、委托单位留存好《回执单》复印件,在拿到样品后规定时间内,将样品与联系单复印件一起送至本中心金山地址进行检测。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单位未提供样品(补样),本中心将会不予受理该同一委托单位的《回执单》业务,只接受送样的业务委托。 3、委托单位拿到样品后,在向本中心补送样品时,请务必在样品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和申请单位,以确保本中心能及时识别您的送检样品,并开展相关鉴定。
五、收费及时间 1、收费: 非危险化学品鉴定报告费用为500元/份; 2、出证时间: 为自收到样品及单证后第二天开始计算10—20个工作日。 如需附加实验则时间需相应延长,所需时间另外确定。本中心视整体情况,出证时间会有所调整。同一样品需同时出具多种运输方式的报告,增加运输方式的报告费用为300元/份。本中心无加急业务。 3、上海市内可提供免费快递报告,其他地区如需快递报告的,将选择快递到付。本中心不接受快递费预付(请注意如有预付可能会发生退款流程对出证流程也会有所影响)。 六、联系方式 (一)、市区业务受理点: 上海海关民生路办公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副楼1217房间,联系电话:021-60157449(仅日常联系,非技术咨询电话)。 1、非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鉴定回执单业务; 2、非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因防疫管控和大楼安保要求,暂不接收样品); 3、危险公示标签审核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审核。
(二)、金山区办公点: 前台咨询:4006005659 邮箱:kf60757788@163.com ;imiwxp@163.com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联发路208号。 备注:凡是通过专业物流送达资料和样品,请发至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联发路208号,并填写“前台 收”,本中心不接受到付件。电话:4006005659
七、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支行 账号:31001501200056000223 申请单位付款后,将付款凭证/水单给予我中心,请发邮件至imi_xuxq@163.com 所有转账汇款的要等费用到账后才派发报告。本中心查账时间为1-2工作日,如客户急需报告请提前提交资料或将钱款当面付清。费用支付请通过银行转账及刷卡进行付款。本中心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
八、附件: 附件1《非危险化学品鉴定申请表》 附件2《成分信息保函及自负声明》 附件3《保证送样保函(适用于暂无样品办理《鉴定回执单》业务)》 附件4 《委托业务确认书》 附件5 《委托代理协议》
九、填表说明: 1、申请表填写: ① 申请单位必须与公章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② 委托单位的联系方式请填写可联系得到的联系方式,若由于人事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不可联系,请尽量及时更改联系人信息,以免本中心联系不到客户导致报告出证时间延迟。 ③ 若选择邮寄报告却没有填写邮寄地址,本中心会选择委托单位的地址作为邮寄地址,由此产生的纠纷,本中心已尽到告知义务,故概不负责。 ④ 产品名称两栏,中文名称中若为通用名或大类名称,必须提供型号,英文名称不可仅使用型号作为英文名称,须加上中文名称的英文翻译名。客户若不提供英文名称,本中心报告上会不予体现英文名称,且不接受添加英文名称为理由的更改报告请求。 ⑤货物危险性类别、货物主要物理化学性质两栏,如内容太多无法完全写下且MSDS上皆有相关信息,可填写“详见MSDS”。 ⑥特别声明一栏如客户有其他内容需表述可填入此栏。 ⑦客户告知书上需勾选报告领取方式及邮寄地址等信息,请务必不要忘记。 ⑧若客户有多个品名或型号,需分开填写申请表,每一份申请资料必须完整,即每一份申请资料内都必须附上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及申请表两页都有地方需盖公章。
2、成份信息保函及自负声明填写: ① 成份、CAS号、含量三栏,本中心对于非危险化学品鉴定报告的要求为提供成份大于80%。若无法得知或MSDS上信息不足,请自行询问供应商或客户。填写成份不可将多种成份合并在一起填写一个总的成份比例,需分开提供每一个成份的具体含量。惰性成份如水也需提供。填表时若惰性成份/无危害成份超过5%,必须明确告知具体为何成份。 ②本中心仅在报告上体现成份名称,不体现CAS号码,在此基础上若仍需进行成份保密的,需另外提交情况说明,本中心才会在报告上不体现成份含量。若无法提供CAS号,也需提供情况说明。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2024-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