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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荷兰抗皱精华报关代理,进口资料清单,共建一带一路进口荷兰抗皱精华报关代理,进口资料清单,共建一带一路化妆品: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黏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半成品: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相关注意点: 1、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2、香皂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仍按该条例管理。 3、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然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好什么资质? 1. 进出口经营范围 2. 海关注册登记 3. 化妆品经营范围 4. 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进口化妆品一般流程为: 注册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外备货 准备资料 发运(空运/海运) 报关 查验(如发生) 抽检(如发生) 贴好中文标签 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 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拓展阅读: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规定,进口化妆品标签应标注如下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标注位置: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二、原产国或地区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前应加上引导词“原产国/原产地”。 三、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在中国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前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词,例如“代理商/进口商/总经销商/经销商/总代理商:,等”。 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四、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五、成分表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六、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七、备案文号和批准文号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标注备案文号,进口特殊化妆品应标注批准文号。 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语标注其备案号或批准文号,标注的文号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证件上的文号一致。 八、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常见的安全警告用语有: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避免阳光直晒,置于儿童接触不到处等。 安全警告用语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上海卓鹰历经数载精心经营,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营、报关经验,遵循“专业、快捷、安全”的高标准要求,以**的服务深受客户的认可和好评,同时培养出一批行业中的靠谱报关人才,拥有一支优秀的报关服务团队。 进口荷兰抗皱精华报关代理,进口资料清单,共建一带一路|抗皱精华进口报关|进口抗皱精华清关|国外抗皱精华进口手续|进口抗皱精华代理报关流程|进口抗皱精华清关代理方案|代理抗皱精华进口报关注意要点|进口抗皱精华门到门全套代理|一站式抗皱精华通关物流平台! 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是指境外(地区)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地区)法人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为开展公务活动所需进出境的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439”,简称“常驻机构公用”。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常驻机构进境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机器设备、家具、文具、机动车辆等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境的公用物品。 (二)本监管方式适用的机构: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 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4.其他外国常驻机构。 5.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 (三)不适用本监管方式的监管业务 1.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物品填报《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2.外国人员子女学校进出境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常驻机构人员进境自用的汽车,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4.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境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5.暂时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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