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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修理物品的完税价格与修理期限出口修理物品的完税价格与修理期限 一、根据《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0号)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三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的规定,涉及修理物品“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根据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的规定 ,“海关允许期限”,包括了经海关同意的延长期。修理物品期限由海关根据维修合同确定,一般为6个月,因故需要延长期限的,因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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