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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指南企业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前,是否会对如何向海关提交申请,如何缴税,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时限等问题存在疑惑?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梳理一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要点~ 01 暂时进出境货是什么?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因特定目的暂时进出我国关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该原状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包括: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 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 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 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13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02 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 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03 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要求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04 暂时进出境货物征税要求 在进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育、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 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供安装、调试、检测、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 盛装货物的容器; 9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依法征收关税。 除上述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 05 ATA单证册的管理要求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可以替代原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和单证册编号,其他项目均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他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该期限不能延长,但对于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情况,可以办理续签单证册。 常见问题 问 答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修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一)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二) 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问 答 进境货物可异地复运出境。如进境货物全部复运出境时,持证人持ATA单证册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手续;如进境货物中有消耗、散发、出售、留购、放弃的,持证人或代理人应先持单证册及有关货物到主管地海关办结报关征税、核销手续,主管海关应在白色复出口的存根和凭证上签注已结关货物的项号,并加盖验讫章,持证人持经主管海关签注的单证册及余下的货物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问 答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直属海关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符合要求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检验。 上一篇: 药食同源目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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