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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梳理好了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通关指南_单据资料要求_助力通关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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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位素(Isotope)是具有相同质子数,不同中子数的同一元素的不同核素。这些核素在元素周期表上占有同一位置,化学性质几乎相同,但原子量或质量数不同。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所需单据资料

运单/提单

发票

箱单

合同

MSDS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相关知识分享:

放射源: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非**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申报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单位必须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填写放射源进口申请表时,放射源清单中需填写的内容如下:

1)核素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如放射源内包含多种核素的混合且核素份额不明,需按照其危险性最高的核素填写,此时活度按放射源总活度填写。

2)出厂日期

已出厂的放射源,应按照放射源证书上放射源出厂检测活度的日期作为出厂日期。进口尚未出厂的较长半衰期核素的,可与供货方联系由其提供预估的出厂日期,但要求不能跨年度。实际的出厂日期应在活动完成后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修改;

3)出厂活度

已出厂的放射源以证书内提供的活度为准;进口尚未出厂的放射源的,实际活度与审批表内填写的活度不一致时,应在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修改。

4)标号(Serial Number

已出厂的放射源以证书为准,同一生产厂家不同源的标号具有**性。

5)类别

用户在系统内选择核素类别并填写活度后,该项为自动生成,无需手动填写。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环境保护部网站查阅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6)重量

由申请单位联系国外供货方提供,用于海关办理相应手续时应与验货实际重量一致,详细要求可咨询海关有关部门。

7)产源单位

为放射源生产单位,与产源国家对应。需注意进口含源仪器的,放射源的生产单位与仪器的生产单位不一定为同一家。

8)用途

常见用途均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进口的用途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许可且与进口理由对应一致。实际用途未在下拉菜单选择项内的,可选择“其他”并在纸质审批表用途栏内手写注明,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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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商务部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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