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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的范围: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的通关流程: **步,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第二步,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第三步,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进口二手机电设备思路梳理: 确认是否属于禁止/限制进口旧机电产品 确认是否需要办理进口机电证 确认是否属于需要CCIC/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确认进口设备相关HS 确认是否有价格依据 准备相关资料后在安排发运 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机电证相关: 一、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单位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系统填写后打印盖章)。 (二)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五)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报告; 4、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5、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医疗器械类机电产品的,应提供有效的进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进口数控机床类机电产品的,应提供《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盖章原件); (六)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部门许可证明资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强制执行标准的规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 5、进口烟草加工机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6、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8、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9、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1、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二、申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2024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第 2 至第 14 项所列货物)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介绍企业概况,拟申请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用途说明);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将制造年限标注在申请表格的规格型号栏内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印章); 3.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印章); 4.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5.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6.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材料; 7.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8.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9.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须提供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全国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 (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并上传所需提供材料的清晰扫描件; (3)地方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由省商务厅审核并签发电子许可证。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复审许可证局(纸质许可证)或省商务厅(电子许可证)签发许可证。 进口旧机电查验流程: 01、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内容: 1.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2.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02、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 1.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2.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3.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03、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提醒: 1.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属地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属地海关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3.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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