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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德国二手加工中心到上海怎么报关/定制专属进口方案/一站式通关物流平台进口德国二手加工中心到上海怎么报关/定制专属进口方案/一站式通关物流平台进口旧机电的通关流程: **步,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第二步,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第三步,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进口旧机电申报所需材料: 一、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附录1),向主管海关申报。 四、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1) “出口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录2)及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进口旧机电海关监管方面: 一.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是指针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旧机电产品而实施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二.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是指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质量安全情况相符,依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的检查。 查验内容包括:单货、货证是否相符;数量、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夹带其他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三.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目的地检验方式:海关可选取确认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现场检验、核查收用货单位自我声明等方式进行检验。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相关知识: 一、进口许可证核查管理 1.进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2.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有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视为无效许可证。 3.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备案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一批一证”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管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字样和原证证号,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 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1.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候,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应标注(旧)字样】和入境报检单(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需要验核“进口许可证”。 一、.如何查询哪些旧机电产品要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组织开发了“进口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管信息化系统”,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旧机电业务规则查询,输入产品HS编码,便知晓企业产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检疫。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有哪些监管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二、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1.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2.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3.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评定。 进口二手机电设备思路梳理: 确认是否属于禁止/限制进口旧机电产品 确认是否需要办理进口机电证 确认是否属于需要CCIC/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确认进口设备相关HS 确认是否有价格依据 准备相关资料后在安排发运 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检疫相关整理: 如何查询哪些进口旧机电需要实施检验? 途径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规定,对于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共计17类旧机电产品: 一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 二是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2类)需要装运前检验。 途径二: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旧机电业务规则查询模块,输入产品的HS编码,即可知晓相关商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管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三)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顶目做出评定: 1.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2.属食品接触机械的,评估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评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 4.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5.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如何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已备案检验机构查询模块。 企业如何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委托企业入口-业务管理-业务委托,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业务委托界面”,其中必填项以红色*标出。可编辑字段为黄色底框,用户可以填写或者修改。不可编辑字段为灰色底框。如总数量、总金额为灰色不可编辑,该数据会自动从货物详情信息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合计算出。填写完毕货物信息后,点击申请材料,上传相关随附单据。点击提交,由机构端进行审核。若机构端接受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受理中”,检验机构继续添加随附单据、输入检验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提交后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显示检验完成。若机构端退回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补充材料”,企业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再次提交由检验机构审核。 企业进口旧机电,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做装运前的检验,货物到国内后,是否可以补做装运前检验? 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如果与口岸查验结果不一致怎样处理?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查验要求: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属地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一致性核查包括: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包括: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包括: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特别提醒: 进口旧成套设备前,应确认设备不夹带有废旧电线电缆、旧压力容器等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发货人进口前应确认产品已把土壤杂草等禁止进境物清理干净;带有压缩机的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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